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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栏 | 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典型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宣传工作,陕西省成长性企业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响应证监会于2020年5月组织开展的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为主题的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活动。本期特整理三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客观认识非法证券期货投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强化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证券期货投资。
案例一:通过微信、博客以及QQ等互联网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投资者李某在上网时,随意浏览博客,看到一个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大量财经类点评,包括股评和荐股类文章,并在文章中大量提及“潜力黑马”“重大借壳机会”“即将大涨”等诱导性词语,并且在该博客的评论区内,有匿名回复进行煽动,使用“股神”“大师”“高手”“已经赚了不少”之类的表述。投资者李某遂通过博客中提及的QQ号码与博主联系,并在缴纳数千元会员费后,得到博主的VIP荐股服务。但没想到在购买后却持续下跌,想找博主退回会员费时却发现已被对方QQ拉黑,无法联系。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大盘分析、免费荐股等文章,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财经大V”的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以缴纳会员费、开通VIP权限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不可轻信免费荐股、免费诊股等夸大过往荐股业绩、直接或变相承诺收益、公开招收会员的非法证券节目和广告,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
此外,投资者接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一定要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栏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公示”栏目查询。
案例二:以私募基金、内幕消息为幌子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赚钱。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和买卖股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三:以“荐股”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期货交易。
王某在股市投资不顺利,亏多盈少,很是郁闷。有一天在网络上看到一个直播室宣传专家指导炒股、免费送牛股等,经不住诱惑,加入了直播室,直播室有几百人,有多个老师指导看盘、分析行情,推荐股票,以打赏费形式对各个老师讲课情况进行评价,打赏费有的几十元、上百元、甚至上千元。他跟着老师做了一段时间,赚了一点小钱。有一天老师说,股市赚钱太慢,他可以带着大家做境外原油、黄金、股指期货等新型投资产品,资金投入少、赚钱快、收益高。他在老师推荐的网站上注册、投入20万元,参与伦敦原油和黄金期货交易,很快将20万元赔光。当他想找老师讨个说法时,发现网站打不开,网络直播室进不去,老师也联系不上了,才知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就是利用投资者“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心理,以专家荐股、老师指导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境外证券期货交易。其实,这些网站平台根本没有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的资格,有的还诱骗投资者参与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个股期权交易等。从公安部门公布的案例来看,这些网站平台都是通过与投资者对赌、操纵行情等,诈骗钱财。
监管部门提醒:2017年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该类业务,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结束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文/李杜